近日,霞山法院對一起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某快遞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其賠償原告黎某29000元。
2021年8月8日,何某與原告黎某的公司人員通過微信溝通后,以每瓶29000元的價格購買了兩瓶茅臺酒,并于當日匯付了價款58000元。次日,黎某在某快遞公司的物流平臺下單托寄貨物。物流公司接收訂單后,派員工上門攬收了兩瓶茅臺酒。經(jīng)與物流公司員工溝通,原告黎某選擇保價服務,并支付運費及保價費用合計375.2元,保價金額為60000元。
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對托寄物品進行了驗視,并用紙箱、膠帶等進行包裝、加固,外包裝上貼上專用快遞單,標示“酒水”“已驗視”。兩瓶茅臺酒于8月13日到達收件地。何某開箱驗收時,發(fā)現(xiàn)一瓶茅臺酒瓶損壞,酒水已經(jīng)泄露,因而拒收。經(jīng)過溝通協(xié)調(diào)后,何某僅同意接收完好的一瓶茅臺酒,損壞的茅臺酒則由快遞員帶回快遞公司處理。事后,黎某向快遞公司申請保價賠付??爝f公司不同意按保價金額賠償,僅同意賠償黎某5000元。黎某不同意賠償方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霞山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原告黎某托寄貨物時選擇了保價服務,快遞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黎某雖為兩瓶茅臺酒保價60000元,但茅臺酒的單價為29000元,故判決某快遞公司向黎某賠償290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一是認定快遞公司應當按保價金額進行賠償,二是在出現(xiàn)“超額保價”時快遞公司按照托寄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賠付。在當前快遞企業(yè)的保價費用標準不一、制定依據(jù)不明確的情況下,合理劃定寄件人與快遞公司的權利義務,明確賠付托寄物的責任和價值標準,有利于引導快遞公司規(guī)范經(jīng)營,從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