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一男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禁漁區(qū)內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水產品,受到法律懲處。日前,吳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案,被告人林某甲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據悉,被告人林某甲,吳川市人,小學文化,因涉嫌該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吳陽邊防派出所民警抓獲并羈押,次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甲在明知自2020年3月為鑒江禁漁期的情況下,分別于2020年3月14日、3月17日、3月18日、3月23日、3月28日多次開船到吳川市鑒江某水域使用禁漁漁具電魚機進行非法捕撈,非法獲利117元。2020年3月30日10時許,被告人林某甲駕駛船只到吳川市鑒江某水域使用禁漁漁具電漁機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時,被對轄區(qū)鑒江進行巡查清查的吳陽邊防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并當場查獲作案工具抄網一個、電瓶一個、逆電器一個、漁船一艘、塑膠筐一個、手機一部、二維碼卡片、船槳一個、漁獲雜魚十一條。經相關部門認定,林某甲實施非法捕撈水產品中使用的漁具屬于禁漁期禁用的漁具。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甲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禁漁區(qū)內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有犯罪前科,對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林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經查,公訴機關的上述量刑建議符合本案案情,與被告人林某甲的罪責相適應,法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林某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