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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海洋漁業(yè)局長殺副局長案重審 由死刑改判死緩

2011-04-27 08:55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林霞虹

宣雄在一審時接受審判的照片。(資料圖片,關家玉攝)

 遂溪縣海洋與漁業(yè)局原局長宣雄4年前殺死副局長 一審二審均判死刑

 4年前,時任廣東省遂溪縣海洋與漁業(yè)局局長的宣雄在辦公室將副局長殺死。案件經一、二審,宣雄均被判死刑,但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死刑復核后認為,宣雄有自首情節(jié),將該案發(fā)回重審。記者昨日獲悉,宣雄日前已被廣東省高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局長辦公室里殺副局長

 宣雄從1998年7月起擔任遂溪縣海洋與漁業(yè)局局長。2006年12月,宣雄聽到有人議論副局長陳振華將要接替他當局長,認為是陳振華搶占其職位,遂心懷不滿,并產生殺害陳振華的念頭。

 2007年1月3日上午9時許,宣雄看見陳振華在辦公室內值班,便取出扳手藏在身上進入陳振華的辦公室,乘陳振華不備用扳手猛擊陳振華的頭部,陳振華倒地后,他又用扳手打擊陳振華的頭面部數(shù)下致其不能動彈,接著用裁紙刀將陳振華雙手手腕的血管割斷。隨后,宣雄用報紙將裁紙刀和扳手包裹起來,離開現(xiàn)場。

 當天上午10時51分,宣雄在親屬陪同下來到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審二審均判死刑

 該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一審中,湛江市第三人民醫(yī)院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宣雄曾患輕性抑郁癥,但其在本案作案時并非處于抑郁癥發(fā)病期,作案時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無明顯削弱,評定為具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007年12月17日,湛江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宣雄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宣雄作案動機卑劣,且作案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和后果均特別嚴重,雖有自首情節(jié),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宣雄被判處死刑。

 該案二審中,廣東省精神衛(wèi)生研究所出具了鑒定書,認為宣雄案發(fā)時處于輕性抑郁癥疾病期、社會功能輕度受損,但這并非嚴重的精神病障礙,宣雄有完全責任能力。2009年9月4日,廣東省高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從輕處罰原因:投案自首

 二審判決生效后,宣雄一案被上報到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死刑復核期間,擁有“中國死刑辯護第一人”之稱的北京律師孫中偉擔任了宣雄的辯護人。

 孫中偉認為,該案的作案動機是關鍵。在孫中偉向最高法院遞交的《死刑復核律師意見書》中寫道:“依常理,被告不可能因為被害人即將接任自己升任正職而將其殺死,這不符合中國官場的邏輯?!?/p>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宣雄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宣雄作案后在親屬的規(guī)勸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裁定不核準并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發(fā)回重新審判。

 日前,廣東省高院審理后認為,“鑒于宣雄作案后能在親屬的規(guī)勸、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不必立即執(zhí)行”。最終宣雄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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